加施CE标志程序
时间:2023-08-10 访问量:604

在将机械投放市场之前,生产商或设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理应遵循以下各项:

1. 不属于98/37/EC附录Ⅳ范围的机械:

按照附录V起草技术文档;

签署一致性声明;

在机械上加施CE标志。

 

2. 属于98/37/EC附录Ⅳ的范围,但没有完全符合协调标准的机械:

按照附件VI起草技术文件;     

申请EC型式检验;

公告机构检查技术文件和样机;

公告机构起草EC型式检验证书

签署一致性声明;

在机械上加施CE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