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施CE标志程序
时间:2023-08-10 访问量:604
在将机械投放市场之前,生产商或设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理应遵循以下各项:
1. 不属于98/37/EC附录Ⅳ范围的机械:
- 按照附录V起草技术文档;
- 签署一致性声明;
- 在机械上加施CE标志。
2. 属于98/37/EC附录Ⅳ的范围,但没有完全符合协调标准的机械:
- 按照附件VI起草技术文件;
- 申请EC型式检验;
- 公告机构检查技术文件和样机;
- 公告机构起草EC型式检验证书
- 签署一致性声明;
- 在机械上加施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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