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指令适用范围
时间:2023-08-10 访问量:140

该指令适用以下范围产品:
  “设备”指任何设备或成套设备;
  “设备” 指任一完整的设备或出于商业用途与其他设备组合成具备单一功能的整体,可产生电磁干扰或其操作可能受类似干扰的影响。 
  “成套设备”几种类型设备、其它装置(devices)(适用时)经过装配、安装并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地点永久使用的特定组合。其典型的例子为电力网、电话网。
  指令不适用的设备: 
  1)不会产生超过允许电磁骚扰电平的无线,电信设备和其它设备;按预期正常工作,虽然有电磁骚扰出现但没有出现工作性能降低的设备;
  2)1995/5/EC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无线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符合性互认的1999/5/EC指令》(Directive 199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March 1999 on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适用的设备;
  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2/7/15 的法规(EC)No 1592/2002 所指的航空设备,部件和设备; 
  4)在“ITU 宪章和公约”(the Constitution and Convention of the ITU)框架内采纳的“无线规则”(Radio Regulation)意义内无线电业余爱好者使用的无线设备,除非设备是可购商品。由无线电爱好者装配的套件和由无线爱好者修改并使用的商业设备不认为是可购商品;
  5)对第一段所指的设备,针对附录I中的基本要求,如果其它委员会指令全部或部分地提出了比新指令更明确的要求,则从那些指令实施开始,新指令将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