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指令一致性评估程序
1. 电梯一致性评估程序
1)如果它是按照一台已经通过附录V所述EC型式试验的电梯进行设计的,它应在安装和测试中实施下列程序:
附录VI所提及的最终检验,或者
附录XII所提及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者
附录XIV所提及的质量保证体系。
2)如果它是按照一台已经通过附录V所述EC型式试验的电梯进行设计的,它应在安装和测试中实施下列程序:
附录VI所提及的最终检验,或者
附录XII所提及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者
附录XIV所提及的质量保证体系。
3)如果它是按照XIII实施一种质量保证体系并补充了设计审查的一台电梯进行设计,假若后者指设计审查未完全按照协调标准时,它应在安装,建造和测试中补充实施下列程序:
附录VI所述的最终检验,或者
按照附录XII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者
按照附录XIV的质量保证体系。
2. 电梯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经过下列程序中的一种: 或者,由公告机构按照附录X的规定进行的单机验证程序; 或者,如果产品未完全按照协调标准设计时,已经按照XIII的质量保证体系补充进行了一项设计审核。 3. 相关安全部件一致性评估程序 列入附录IV的安全部件投放市场之前,安全部件的制造商或其设立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必须遵守: 具备质量控制的EC型式试验(i和ii)或全面质量保证体系; - 或者提交按照附录V进行EC型式试验和按照附录XI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审查所需的安全部件的样品; - 或者提交按照附录V进行EC型式试验和按照附录VIII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而审查产品所需要的安全部件的样品; - 或者按照附录IX的全面质量保证体系运行; 每个安全部件上加贴CE标志并起草一份包含附录II所列资料并考虑在有关附录(附录VIII, IX 或 XI 视情况而定)中给出的技术规范的一致性声明; 从加工完成最后一批安全部件之日起应将一致性声明的副本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