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设备指令一致性评估程序
1.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按照此程序,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保证并声明压力装置满足所适用指令的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应当在每一项压力装置上加附CE标志,并编制一份符合声明书。
2.模式A1(内部生产检查+最终评定监控)
除了模式A的要求外,还有以下要求:最终评定应由制造商进行,并由制造商选定的一致性评估机构通过突击查访的方法对最终评定进行监控。
3.模式B(EC型式试验)
-本模式是一致性评估为确定和证明所抽取的样品满足指令的整个评定程序的一部分
-EC型式试验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向其所选定的一个公告机构提出申请。
-技术文档应能满足根据指令要求对压力装置进行符合性评定的要求。
-公告机构应将其撤销的EC型式试验证书,需要时,包括其签发的EC型式试验证书的有关信息,向欧共体的成员通报。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应保存EC型式试验证书及其追加证书的技术文档,保存期为自最后一台压力装置生产出来之日起的十年。
4.模式B1 (EC设计审查)
-本模式为一致性评估程序的一部分,借此程序公告机构确认并证实一件压力装置的设计符合指令适用它的规定。
-EC型式试验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向其所选定的一个公告机构提出申请。
-技术文档应能满足根据指令要求对压力装置进行符合性评定的要求。
-公告机构应将其撤销的EC型式试验证书,需要时,包括其签发的EC型式试验证书的有关信息,向欧共体的成员通报。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应保存EC型式试验证书及其追加证书的技术文档,保存期为自最后一台压力装置生产出来之日起的十年。
5.模式C1 (型式符合)
-按照此程序,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保证并声明压力装置满足所适用指令的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应当在每一项压力装置上加附CE标志,并编制一份符合声明书。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应保存一份符合声明书副本,保存期为自最后一台压力装置生产出来之日起的十年。
-最终评定应受制造商选择的公告机构的监控。监控以公告机构的突击检查的形式实现。
6.模式D (生产质量保证)
-制造商应向其选定的一个公告机构提出对其质量体系进行审核的申请。
-质量体系应保证压力装置符合EC型式试验证书或EC设计审查证书所述的型式以及本指令适用于它的要求。
-公告机构应对质量体系定期进行审核以确信制造商维持和应用了质量体系,并向制造商提供审核报告。
-公告机构可对制造商进行突击性查访。
-制造商应将相关文档自最后一台压力装置生产出来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国家主管当局查阅。
7.模式D1 (生产质量保证)
-制造商在生产及最终检验和测试中运行经认可的质量体系。
-制造商应向其选定的一个公告机构提出对其质量体系进行审核的申请。
-公告机构可对制造商进行突击性查访。
-制造商应将相关文档自最后一台压力装置生产出来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国家主管当局查阅。
-每一公告机构应将其有关对质量体系认可的撤销信息向欧共体成员通报,并且应欧共体的成员要求通报其有关对质量体系认可的信息。
8.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制造商应担负起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体系的要求,并确保质量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公告机构可对制造商进行突击性查访。
-制造商应将相关文档自最后一台压力装置生产出来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国家主管当局查阅。
-每一公告机构应将其有关对质量体系认可的撤销信息向欧共体成员通报,并且应欧共体的成员要求通报其有关对质量体系认可的信息。
9.模式E1 (产品质量保证)
-制造商应向其选定的一个公告机构提出对其质量体系进行审核的申请。
-公告机构可对制造商进行突击性查访。
-制造商应将相关文档自最后一台压力装置生产出来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国家主管当局查阅。
-每一公告机构应将其有关对质量体系认可的撤销信息向欧共体成员通报,并且应欧共体的成员要求通报其有关对质量体系认可的信息。
10.模式F(产品验证)
-通过对每一项压力装置的审查和测试进行验证
-公告机构应在每一件压力装置上加附或使制造商加附其识别编号,并签发一份说明已进行了测试的符合声明书。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应保证能应要求提供由公告机构签发的符合声明书。
11. 模式G (EC单件验证)
-制造商应向其选定的公告机构申请单件验证。
-公告机构应在每一件压力装置上加附或使制造商加附其识别编号,并就已进行的测试编制一份符合声明书。此证书应保证十年。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应保证能应要求提供符合声明书和由公告机构签发的符合声明书。
12.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制造商应向其选定的一个公告机构提出对其质量体系进行审核的申请。
-公告机构可对制造商进行突击性查访。
-制造商应将相关文档自最后一台压力装置生产出来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国家主管当局查阅。
-每一公告机构应将其有关对质量体系认可的撤销信息向欧共体成员通报,并且应欧共体的成员要求通报其有关对质量体系认可的信息。
-每一公告机构也应将其有关撤销或拒绝对质量体系认可的信息向其他公告机构通报。
13.模式H1(全面质量保证+设计审查和最终评定的特别监督)
-制造商应向公告机构申请进行设计审查。
-申请书应能使压力装置的设计,生产和操作被理解,并且能使其与本指令的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得到评定。
-公告机构应审查此申请,并当设计符合本指令适用于它的规定时,给申请人签发一份“EC设计审查证书”。
-申请人应将经认可的设计发生的任何变更通知签发“EC设计审查证书” 的公告机构。
-公告机构还应将所撤销或拒签的EC设计审查证书的有关信息通报给其他的公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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