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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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97/68/EC欧盟指令《非道路机器用内燃机的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测量》,提出了对非道路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排放要求。指令规定,从1998年12月31日起,将分期对功率大于37 kW的非道路用压燃式发动机,强制实施第I阶段的排放要求。从2000年12月31日起,将分期对功率大于18 kW的非道路用压燃式发动机,强制实施第II阶段的排放要求。
2001年8月17日、2002年12月9日分别发布2001/63/EC、2002/88/EC指令进行扩充和修订,并于2003年2月汇编成统一的《CONSLEG 1997L0068》。指令增加了对非道路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规定。从2004年8月1日起,对功率≤19kW的非道路用点燃式发动机强制执行第I、II阶段的排放要求。
2004年4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2004/26/EC指令,对97/68/EC指令再次进行了扩充,将发动机覆盖范围扩大到内河船、铁轨车、铁路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同时公布了非道路用压燃式发动机第IIIA、IIIB、IV阶段的排放指标和实施日期。指令规定,从2005年6月30日起,将根据发动机的功率范围和实际用途,分期强制执行第III、IV阶段排放要求。比如,非恒速压燃式发动机(19kW≤功率<37kW)的实施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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