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68/EC范围
时间:2023-08-10 访问量:568

分类

适用于

A

所有安装在道路上使用的和作为第二台发动机安装再运输乘客及货物机动车辆上,自走式或自走兼带其他功能的、便携式或可移动式的陆用非道路移动式机械(例如:拖拉机、非道路用吊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草坪修剪机、修边机等)所用的压燃式发动机。

AI

与指令80/1269/EEC要求一致的压燃式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不小于19千瓦并不大于560千瓦,并在非恒定转速下。

AII

净功率和80/1269/EEC要求一致的压燃式发动机,及净功率不小于19千瓦并不大于560千瓦并在稳定转速下运行。限值仅从20061231日开始施行,或者

AII

汽油点燃式发动机净功率和80/1269/EEC要求一致,并且不大于19千瓦

AIV

设计用于推进的有轨车辆,及专用于装载货物或者乘客的自行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

AV

设计用于推进的机车,可以移动或者推进用于货运,运输乘客及设备的车辆但其自身不能用于货运,运输乘客(除了驾驶员)及设备。任何辅助发动机或者不被包括在这段但在A段的指定的发动机其用于在轨道上执行维修或建筑工作的动力设备


分类

不适用于

/

70/156/EEC(1)92/61/EEC定义的车辆

/

74/150/EEC(3)中定义的农用拖拉机

B

船只,除去被指定用于内陆河道的船只

D

飞机

E

休闲车例如:

除雪机

非道路摩托车

ATV


重要提示:本表中仅考虑压燃式发动机